
办事指南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规定 |
|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还应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为此,将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即时办理,免费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