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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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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还应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为此,将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办证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办证时间和凭据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三、办证机构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居)民委员会或家人可代为当事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办证时限及收费

即时办理,免费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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