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 事项类别 | 行政登记 |
| 办理依据 | 《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提交材料 | 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
| 办理流程 | 1.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2.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领取 |
| 办理时限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批。 |
| 受理机构 | 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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