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育证》办理指南 |
|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 |
一、适用对象。 1.女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 2.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为外省,已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 3.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1.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1),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 3.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2),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 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4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其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所需基本材料还有: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附件4) 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附件5)。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四、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附件3)。目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 (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镇街直接申请并审核; 2.初审。镇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公示。镇街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口计生局。 4.批准。市人口计生局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市人口计生局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五、 生育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常住人口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流动人口3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延长3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
|
上一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规定 下一篇:没有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