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本省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胎该如何处理? |
| 发布日期:[2014-05-29] 来源:48-365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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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胎该如何处理? 答:居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均应遵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精神,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在香港(包括澳门、台湾)生育第二个子女,若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则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在香港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也不回内地定居(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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